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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安装?

来源: 日期:2023/10/19 9:59:47

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安装GB50166-20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中有明确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系统部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1.2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煌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相关规定

3.2 布线

3.2.1 各类管路明敷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杆直径不应小6mm。

3.2.2 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2.3 管路经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线缆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应留有适当余量。

3.2.4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3.2.5 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路长度每超过30m且无弯曲时;

2 管路长度每超过20m且有1个弯曲时;

3 管路长度每超过10m且有2个弯曲时;

4 管路长度每超过8m且有3个弯曲时;

3.2.6 金属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3.2.7 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 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3.2.8 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文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3.2.9 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2.10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3.2.11 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3.2.12 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系统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3.2.13 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3.2.14 从接线盒、槽盒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应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

3.2.15 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

3.2.16 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Q。

3.3 系统部件的安装

一、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安装

3.3.1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显示盘、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电话总机、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防火门监控器、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等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2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 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 面100mm~ 200mm。

3.3.2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引入线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褪色;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

4 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 线缆应绑扎成束;

6 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二、探测安装

3.3.6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点型家用火灾探测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5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3.3.7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 1.0m,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增设的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2发射器和接器 (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人);

3相邻两组探测器光束轴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光束辅线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目不应小于0.5m;

4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应安装在固定结构上,且应安装牢固,确需安装在钢架等容易发生位移形变的结构上时,结构的位移不应影响探测器的正常运行;

5发射器和接收器 (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

6应保证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 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三、系统其他部件安装

3.3.1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1.3m~ 1.5m,且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消火栓按钮应设置在消火栓箱内,疏散通道设置的防火卷帘两侧均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

2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3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3.17 模块或模块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不应安装在配电柜、箱或控制柜、箱内;

2应独立安装在不燃材料或墙体上,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3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4模块的终端部件应靠近连接部件安装;

5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附近应设置检修孔和尺寸不小于100mmx100mm的永久性标识。

3.3.18 消防电话分机和电话插孔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1.3m~1.5m;

2避难层中,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20m;

3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4系统接地

3.4.1系统接地及专用接地线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

3.4.2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 (PE) 相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