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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操作手册之设施器材标识化

日期:2018/9/29 15:56:36

消防安全管理就是指对各类消防事务的管理,其具体含义通常是指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遵循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规律,运用管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各种消防管理职能,合理有效地利用各种管理资源,为实现消防安全目标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和。

社会上的一切组织及个人都应遵守消防法规, 各负其责地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性质、规模,分别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疏散、消防安全警示提示、危险场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标识。消防标识应当醒目、美观,内容简练、准确。

一、消防安全布局标识

单位应在主要出入口附近、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等位置应分别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消防车道标识、防火间距标识等消防安全布局标识:

(一)设置要求

1.公众聚集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或者单位主要出入口附近等醒目位置应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其他单位可在门口、消防办公室等场所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

2.总平面布局标识应标明单位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单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结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建筑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设有专职消防队的单位还应标明专职消防队及车辆位置、特殊灭火剂储存位置及储量等内容。

3.单位专用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标识,标明“消防车道”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

4.单位建筑物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处宜设置防火间距标识,标明“防火间距” 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

5.对多层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每层设置平面布局标识,着重标明本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室内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宾馆、饭店等住宿场所的房间内设施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

(二)设置标准

1.总平面布局标识

设置位置:单位主要出入口附近等醒目位置,且材料采用荧光膜。

标识规格:总平面布局标识设置在室内的,标识设置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标识设置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楼层布局标识设置面积不应小于0.35平方米。(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2.消防车道标识

标识内容:“消防车道,严禁占用”字样。

设置位置:消防车道地面上或临近建筑相临的墙面上,应与消防车道同宽,材料采用荧光漆涂刷。(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3.防火间距标识

标识内容:“此处×米内为防火间距,严禁占用”字样。

设置位置:与临近建筑相临的墙面或地面上,应与防火间距同宽,材料采用荧光漆涂刷。(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所在位置应设置下列消防设施器材标识:

(一)设置要求

1.消防水池、水箱、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的管道、控制阀、控制柜应设置提示类标识和相互区分的识别类标识。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 、手动报警按钮、主报警控制器、区域报警控制器 、消防联动控制柜 、消防通讯 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

3.自动喷水灭火及室内消火栓系统中的消防水池 、消防水箱、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增压泵、气压泵 、湿式报警阀、预作用阀、干式阀、干湿两用阀、雨淋阀、减压阀组 、喷头 、消防管道、消防泵、喷淋泵、控制柜、稳压泵、增压泵、水喷淋末端放水装置 、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喉、室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等消防设施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消防给水管道各阀门处设置明显启闭标识。

4.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中的送风机、排烟机、送风口、排烟口 、前室或合用前室、走廊、大厅排烟口、中庭排烟量、地下排烟口、送风管道、排烟管道、排烟防火阀、正压送风机、机械排烟风机等消防设施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

5.防火卷帘、防火门设施中的防火卷帘门、易熔合金、防火卷帘门的联动控制装置、电动防火门、钢制或木质防火门、挡烟垂壁等消防设施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在地面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6.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贮存容器、贮瓶间、喷嘴、防护区、管道 、系统功能模拟 、系统功能试验 、主报警控制器功能 、灭火控制器(柜) 、防护区声光报警器、气体释放指示灯、防护区等消防设施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

7.消防电源控制柜侧方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

8.灭火器设置点、灭火器材箱、火灾警报装置、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上方、侧方或设施上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用标识。

9.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阀门、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等场所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标识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

10.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11.防排烟系统的风机、风机控制柜、送风口及排烟窗应设置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识别类标识和“消防设施严禁遮挡”的警示类标识。

12.消防设施器材所在位置应根据规范要求设置标明使用方法、维护责任人及检查维护时间等内容的标识。对消火栓、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的操作空间易被遮挡、埋压、占用的还应当标明操作场地。

13.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当标明系统(设施)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验单位、检验负责人、检验日期等内容。

14.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当按下列要求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张贴在联动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张贴在报警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程,张贴在水泵控制柜的左上角;其他情况的,张贴在醒目且在有人值守的地方。

15.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应设置与其它系统区分的识别类标识,并标明流向。

16.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17.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18.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19.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对于设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二)设置标准

1.设施、器材标识

标识内容:根据规范要求标明消防器材、设施名称及所在位置。根据规范要求标明使用方法、操作空间及维护责任人等内容。

设置位置:可在消防设施、器材上或其上方、侧方设置。

标识规格:标识设置面积不应小于0.05平方米,不应大于0.1平方米。统一采用红底白字标识牌。(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2.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管理标识

标识内容:系统(设施)名称、生产厂家、型号、安装单位、安装时间、维保单位等内容。

设置位置:消防控制室墙面醒目位置。(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标识规格:标识设置面积不应小于0.35平方米。(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三、消防安全疏散标识

  (一)设置要求

1.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2.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3.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4.疏散指示标识应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应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标明疏散方向。

5.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性的自发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6.消防电梯外墙面上要设置消防电梯的用途及注意事项的识别类标识。

7.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8.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9.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10.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一致。

11.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二)设置标准

1.疏散指示标识

设置位置:疏散指示标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上方、转角处及疏散走道1米以下的墙面上,并应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标明疏散方向、疏散宽度。(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设置规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绿色电光源标识牌,辅助疏散标识应使用绿底白字荧光标识。(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2.疏散警示标识

标识内容:“禁止锁闭”、“禁止堵塞”、“提示性禁行”等内容。

设置位置:单位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警示标识,标明“禁止锁闭”、“禁止堵塞”等警示性内容。火灾时禁用的出口、楼梯、电梯应设置提示性禁行标志。

标识规格:标识设置面积不应小于0.05平方米,不应大于0.1平方米。设置时采用银色警示牌。

四、设置方法

(一)方式

1.附着式:消防安全标志牌可以采用钉挂、粘贴、镶嵌等方式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

2.悬挂式:用吊杆、拉链等将标志脾悬挂在相座位置上。适用于宾馆、饭店、候车(船、机)室大厅及出入口等处。

3.柱式:把标志牌固定在标志杆上,竖立于其指示物附近。

(二)间隙

1.两个或更多的正方形消防安全标志一起设置时,各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标志公称尺寸0.2倍的间隙。

2.两个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标志并列设置时,为避免混淆,在两个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一个标志的间隙。

3.当疏散标志与灭火设备标志并列设置并且二者方向相同时,应将灭火设备标志放在上面,疏散标志放在下面。两个标志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

4.两个以上标志牌可以设置在一根标志杆上。但最多不能超过4个。

5.应按照警告标志(三角形)、禁止标志(圆环加斜线)、提示标志(正方形)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

(三)固定方法

1.附着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如用钉子固定,一般情况下圆形和三角形标志牌至少固定三点,正方形和长方形标志牌至少固定四点。固定点宜选在边缘衬底色部位。用胶粘贴的标志牌应将其背面涂满胶或将其边缘、中心点涂上胶固定。

2.悬挂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至少用两根悬挂杆(线),悬挂后不得倾斜。较轻的标志牌应配备较牢固的支架再悬挂。

3.柱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应用螺栓、管箍等牢固地固定在标志杆上。

4.窗外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考虑风压力的作用,夺力可按

5.如果标志牌的强度不够,可以采用加厚、背面加筋或卷边加固等方式提高强度。

6.以其它方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都应牢固,以保证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检查与维修

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1.破坏或丢失;

2.标志的色度坐标及亮度因数超出其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