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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分类及定性,消防规范体系及适应原则

日期:2022/2/24 10:33:37

全文要点:

1、消防规范及体系的分类及适应规则,主要考虑火灾危险性分类及防火要求,相对来说,功能分类居于次要位置,比如,住宅建筑和宿舍同属于居住建筑,但属于不同的防火分类,汽车库、修车库、加油加气站以及供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等,虽然从功能上属于公共建筑,但防火上不属于常规公共建筑,等等。

2、同一单位或厂区、库区中,独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依自身功能适应规范要求。同一建筑的不同功能场所,可能需要适应不同的规范要求。建筑内部可附设自身功能所需的其他功能场所,通常不改变建筑定性。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属于通用性基础规范,规定了建筑防火的基本要求。专项规范主要解决特殊场所的特定防火要求,专项规范包括专项防火规范、专业规范(含专业建筑规范)等,通常情况下,专项规范有规定的,依专项规范执行,专项规范未及者,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4、按照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适应原则,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由建筑防火规范、专项防火规范或专业规范确定,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由系统类技术标准确定。

一、建(构)筑物防火分类,常见功能场所防火定性,规范适应原则:

民用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

从建筑防火角度,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主要适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但仍需关注各专业规范要求,主要分类如下:

1、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相关标准有《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

2、宿舍建筑:宿舍建筑是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虽然宿舍和住宅同属于居住建筑,但宿舍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按公共建筑处置,相关标准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

3、公寓:公寓是满足居住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公共生活与服务空间和设施,可依其具体功能,按宿舍、旅馆、办公等相近的功能业态处置;

4、旅馆:旅馆通常由客房部分、公共部分和辅助部分组成,是为客人提供住宿及餐饮、会议、健身、娱乐等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建筑,具备类似功能的酒店、饭店、宾馆、度假村、公寓,以不具备治疗功能的疗养院和月子中心等,均可视为旅馆建筑,相关标准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等;

5、办公建筑:办公建筑是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相关标准有《办公建筑设计标准》等;

6、商店建筑:商店建筑是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建筑,包括各种零售业、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级市场、菜市场、专业店、步行街等,相关标准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等;

7、餐饮:餐饮包括餐馆、快餐店、饮品店、食堂、自助餐厅以及其他建筑中的各类用餐区域等,也包括食品加工部位等配套设施,相关标准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等;

8、娱乐:娱乐的类别极为宽泛,较为常见的是公共娱乐场所,包括餐饮、茶馆、溜冰场、健身等各类场所,也包括影剧院、体育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9、电影院:《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10、剧院:《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11、礼堂;

12、广播电影电视:《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13、体育:体育类场所较多以公共娱乐场所的形态存在于各类功能建筑中,相对专业的体育场馆,应关注《体育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

14、展览:《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15、商业及商业综合体:商业的概念宽泛,商店、住宿、餐饮、娱乐,以及某些具备商务性质的场所等,通常均可称为商业场所。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功能场所,称为商业综合体;

16、托儿所、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17、中、小学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18、儿童活动场所,通常是指托儿所、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和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等活动的场所,除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酌具体功能适应专业规范要求,比如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尚应满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

19、培训中心:可酌培训对象的年龄和培训内容分类,可能划为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教室、健身娱乐场所等,甚至可能属于常规的办公商务中心;

20、教学建筑:主要是指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高等院校、中小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中用于教学的建筑,一些机构的培训中心也可归于教学建筑,对于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尚应关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规定要求;

二、建(构)筑物的规范适应原则:

1、独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依自身功能适应规范要求。

不同建筑物(构筑物)应满足防火间距和安全间距要求,且应依自身功能适应各自规范要求。比如,在学校建筑中,独立建造的教学、办公、宿舍、住宅、锅炉房等,应分别按教学建筑、办公建筑、宿舍建筑和住宅建筑处置,其中独立建造的锅炉房可视为丁类厂房;同理,同一厂区或库区内建造的办公楼、宿舍等,应按民用建筑的办公建筑和宿舍建筑处置,等等。

2、当火灾类别或风险等级区别较大的不同功能场所合建时,不同功能场所应采取严格防火分隔措施,并依自身功能适应各自规范要求。

比如,汽车库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等等。

3、建筑内部可附设自身功能所需的其他功能场所,通常不改变建筑定性。

建筑内部的局部区域,可附设自身功能所需的其他功能场所,在依规采取防火措施的前提下,仍可按同一功能建筑定性。比如,厂房和丙丁戊类仓库可以附设功能所需的办公室,民用建筑可以附设功能所需的变压器室、发电机房、配电室、锅炉房,等等。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专项规范的处置原则: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属于通用性基础规范,规定了建筑防火的基本要求。专项防火规范主要解决特殊场所的特定防火要求,比如火灾类别、生产工艺或仓储运输等等。

2、通常情况下,专项规范有规定的,依专项规范执行,专项规范未及者,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比如,汽车库、加油加气站、地铁、供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以及各类具备专项防火规范的工业和工程项目等,均按此原则执行。

3、实际上,各类别的功能场所均有其特殊要求,往往在各专业规范中体现,如前所述的办公、旅馆、住宅、宿舍、学校、幼儿园等,虽无专项防火规范,但其专业规范中有相关的特定要求,也应从其规定。比如,医疗建筑没有专项防火规范,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涉及防火分区调整,《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涉及手术部特殊消防要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涉及液氧贮罐安全要求;又比如,水泥厂没有专项防火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明确了相关要求,等等。

四、消防设施的设置及应用原则:

按照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适应原则,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由建筑防火规范、专项防火规范或专业规范确定,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由系统类技术标准确定。

系统类技术标准,主要是指各消防系统的专业技术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等,都有其专项的技术标准。比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章等明确了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场所,消防设施的具体设置要求,应依各系统类技术标准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各功能建筑均可能存在消防设施的特定需求,在应用各消防系统的技术标准时,应同步关注专项防火规范和专业规范要求。比如,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施工等,应遵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规定,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场所,同时也应关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等等。